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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应依法承当三倍惩罚性补偿

发布时间:2025-03-18 02:52:28 | 作者: 冻干设备

 

  凭借个人搁置物品生意生意渠道出售非搁置二手产品获取收益,构成诈骗能否按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卖家应承当三倍惩罚性补偿?近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网络购物合同胶葛案,法院确定,被告李某在“闲鱼”搁置物品生意生意渠道出售轮胎,其相关行为契合一般经营者的特征,应确定为产品出售行为,属消法调整规模,因而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付出购买产品价款三倍补偿金1799.97元及产品退回发生的物流费60元。2018年11月29日,原告彭某经过淘宝网旗下二手生意渠道“闲鱼”从被告李某的用户ID购买轿车用轮胎两个,费用总计600元,两边聊天记录显现,李某清晰回应称“18年九成新以上、无伤补、有补随时退”等,当天原告经过余额宝付出99.99元。次月4日,原告收到轮胎并向物流公司付出余款500元。当原告在装置时发现两个轮胎存在精修补痕迹,就经过淘宝网建议退款退货请求。之后,李某收到交还轮胎当即经过余额宝交还货款99.99元,物流公司也经过银行转账返还代收金钱440元,余款60元作为其物流费用。而原告要求李某交还60元运费,李某却以“闲鱼”的生意规则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且退货运费一般由买方自己承当为由未予交还遂引发胶葛,原告申述要求被告李某交还60元运费,并按消法规则补偿其购买产品价款三倍补偿金1800元。经庭审查明,李某的用户ID在“闲鱼”网站对应网页发布了多款不一样的品牌和类型轮胎的出售信息,产品点评总数达数百次,出售动态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笔轮胎生意成交等。温江法院一审以为,李某在“闲鱼”上发布多款不一样的品牌和类型的轮胎出售信息,产品生意点评总数数百次,出售动态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笔轮胎生意,其出售轮胎的行为,系向多个不特定顾客出售产品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契合一般经营者的特征,属消法调整规模;且在生意过程中,李某清晰回应轮胎无伤补等,而实际上案涉轮胎存在修补,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照实奉告责任已构成诈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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